红十字会不应分担遗体器官捐赠等职责11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查会了红十字会法修改草案。红十字会是不是慈善的组织? 红十字会去留积极开展肝脏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的涉及工作? 如何之后完备监督方面的规定来提高红十字会的信用? …… 针对修改草案中一些倍受注目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展开了热议。建议具体红十字会属性 董中原委员指出,有适当对红十字会的属性展开具体,即红十字会否归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的组织,从而确认该法否必须与慈善法相衔接。
“修改草案第二十条具体,筹款活动应该合乎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红十字会定性为慈善的组织,其活动和管理皆不应遵从慈善法的规定,而无法意味着是筹款活动必须遵从慈善法。”董中原说道。郑功成委员指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红十字会如何积极开展慈善活动的规定,既与慈善法反复,又有缺漏,实质上是法律资源的一个浪费,还有可能带给法律之间的冲突。
建议回应展开拆分,即红十字会为积极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可以依法积极开展与其宗旨吻合的慈善活动,慈善活动应该合乎慈善法的有关规定。遗体捐赠工作尚需定夺 修改草案在红十字会的职责中减少规定:“积极开展肝脏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的涉及工作。” 多名委员认为,红十字会的这一职责并不适合。“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很好,但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质上是医院的第一任务,红十字会是个社会团体,没技术力量,那么他们怎么参予?如果只是口头上的那些工作,是不是要在法律里作出规定?”冯长根委员说道。
“我最近带上一个调研组去了河南、山东两省调研,分别征询了省、市、县一级的卫计和红会及涉及部门的组织的意见,征询了对于此次新的减少的这项职责的意见,他们所谓能参予的工作,据谈主要是宣传、推展等工作,明确的实质工作他们分担没法。”张鸣起委员说道。张鸣起指出,根据地方实践中情况和红十字会法的宗旨,对于该项职责的读音还应当再行定夺,最差的方式是将这两项工作分离写出,即红十字会可以分担肝脏干细胞的工作,对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红会可“参予”这方面的工作。
“积极开展肝脏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的涉及工作,让红十字会去做到未必尤其适合。不告诉红十字会的各级基层组织和人员,否具备积极开展肝脏干细胞捐赠这样的医学和科学资质。
”杨卫委员说道。建议不断扩大信息公开发表范围 多名常委会委员认为,修改草案针对红十字会在监督方面的规定,依然必须更进一步完备。“红十字会在拒绝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管理方面,还不应加上重点分量。
”李智勇委员说道。“草案中有不少禁令外界侵害红十字会权益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重了点。
我实在两者的比重可以调整一下。如果该法在强化社会监督、减少透明度、强化内部约束管理方面,需要占有更大的比例,规定又较为明确,操作性很强,法律效果不会更佳。”李智勇说道。
王其江委员指出,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信息公开发表的规定,范围过于较宽,建议在以后的改动中不断扩大公开发表范围。“红十字会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表制度,规范信息公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经费、物资的接管和用于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核结果及其他不应公开发表的信息,主动拒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向社会主动公开发表其对红十字会的检查监督结果。
”王其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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